招待包括什麽?
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規定比例內的管理費用中列支。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老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宴請或工作餐的費用。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的紀念品。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和差旅費等支出。
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公務招待包括哪些內容,與業務招待有什麽區別?
在稅法中,招待費沒有“公務”和“業務”之分。只要是招待費支出,都要計入“業務招待費”的科目。無論妳在憑證摘要中的招待費前綴上有什麽定語,都要計入這個賬戶,支出的40%要在稅後列支(當然是最後結算調整的時候)。
如果年底沒有收入,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如果是當年新辦企業,應分兩段確定業務招待費稅前允許扣除標準。
1.企業籌建期間,與籌建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建費用,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備費用,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5號(2012)五《關於籌建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2.籌建期末,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金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也就是說,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按照銷售(營業)收入的60%或千分之五兩者中較低者確定。企業全年無銷售(營業)收入的,生產經營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壹律不得稅前扣除。(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