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陸氏興業(以下簡稱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公司應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防範經營風險,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支出範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稅務機關、證券監管部門、股東和監事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公司會計部門必須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預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公司應當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各種財產物資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庫存消耗、收發、收發、調撥、毀損等情況都要及時、完整地記錄下來。公司所有財產物資的進出口消耗應完整準確,制定和修訂原材料、能源等物資的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和不定期進行財產檢查。
第六條公司記賬原則和計價依據:采用借貸記賬法,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以歷史成本為計價依據。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
第七條會計科目的設置和編號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公司籌集的股本可以是國家資本、公司資本和個人資本。
第九條非公眾股股東在募集股本過程中,可以貨幣資金入股,也可以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經評估後入股。以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20%;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20%的,由有關部門審批,但最高不得超過30%。公司不得吸收投資者已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租賃資產的投資。
第十條公司募集資金必須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公司據此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壹條嚴格股本管理,如實登記股份種類、發行股份、實收股本和每股面值等事項。公司需要增資擴股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存續期間,除依法轉讓外,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投資者應當按照出資比例的規定分享公司的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第十三條公司在籌資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納的出資額超過股本的差額(包括溢價發行股票扣除公司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溢價發行股票的印刷成本後的溢價凈收入)、捐贈財產、房屋流動資金轉讓、資產增值、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可按法定程序轉增股本。
第十四條公司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付款項、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付稅金、應付股利及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職工福利費作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進口設備、應付融資租賃固定資產。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按期償還各項負債,因債權人特殊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六條公司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費用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公司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費用,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應當計入清算損益。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應當在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所購資產的價值。
第四章流動資產
第十七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八條本公司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及待攤費用等。
第十九條公司壞賬損失采用備抵法核算,根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在中期期末或年度末的余額,采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提取比例為:1年5%,1-2年(含1年)10%,2-3年(含2年)20%,3年(含3年)30%。
第二十條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公司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債務單位已被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嚴重不足等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核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第二十壹條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和產成品。
第二十二條公司存貨實行永續盤存制。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各種存貨的發出應當采用加權平均法核算。
第二十三條公司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價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采用壹次攤銷法,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65,438+00年的期限攤銷。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壹次全面的盤點。對於盤盈、盤虧、毀損、報廢,應及時查明原因,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同時,按照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其可變現凈值的差額提取存貨跌價準備。
第五章對外投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所稱的投資僅限於投資科目所核算的投資業務,主要內容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公司的壹切投資活動都必須以提高生產能力、擴大市場份額、提高經濟效益為原則。同時,為了嚴格控制投資風險,投資規模不得大於公司凈資產的50%。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可以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第二十七條公司投資業務原則上由總經理管理,授權範圍和權限由公司研究報告董事會決定。公司的投資活動由公司統壹管理,分支機構不得從事投資業務。公司可在董事會或總經理授權的範圍內從事短期投資活動。
第二十八條短期投資成本應當按照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包括稅金、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在內的總價款確認,但不包括已宣布但尚未收到的現金股利和到期尚未收到的債券利息。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資,應當在中期期末或者年度終了時,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市價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已確認跌價的短期投資價值恢復後,應當在原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內轉回。
第三十條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包括取得時投資成本的確定和持有期間投資成本的重新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按照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公允價值(不包括待攤的各項費用)確定,包括稅金、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投資成本的重新確定。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收到被投資單位分配的投資前累計盈余減少投資成本的,按照收到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扣除投資成本後的差額,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取得股權投資後,原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股份增加或減少而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或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的,投資成本以原投資的賬面價值(賬面價值是指該項投資的賬面余額扣除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為基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將投資成本與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即股權投資差額調整為投資成本,按照調整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金額確定投資成本。長期股權余額,合同有規定的按規定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的按10年攤銷。
第三十壹條長期債權投資的成本,為取得長期債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尚未到期的債券利息,構成長期債券投資成本,但不包括尚未到期收回的利息。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持有的長期投資,應當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時,按照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市價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已確認減值的長期投資價值恢復後,在原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內予以轉回。
第三十三條公司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公司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本單位資本總額不足20%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六章固定資產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的標準是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不包括模具)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的,也視同固定資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固定資產管理遵循“授權采購、控制規模、分別管理”的原則,各分公司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卡)制度,每年定期進行壹次實地盤點,確保固定資產的帳、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計價:公司購入的固定資產,以實際購買價加支付的運輸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稅金為原價。自建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作為原價。其他單位投資的固定資產的原價為公允價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格、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及其他費用為原價。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以原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因改建、擴建而增加的費用為原價。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值或者捐贈人提供的有關憑證進行核算。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有盈余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全價入賬。銀行貸款購置的固定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實際價值確定後再進行調整。
第三十七條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建築物;正在使用的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季節性停用和停用設備的維修;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三十八條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照常計提折舊。
第三十九條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采用直線法,分類折舊,按月計提。凈殘值率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確定。
公司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減少股本。
分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分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機械設備10
電力設備15
導電裝置20
運輸設備10
自動控制、半自動
化學控制設備10
電子計算機5
電視、復印機
文字處理器5
工具和其他生產工具10
制作室35
腐蝕的25號生產室
強腐蝕生產間15
非生產性住房40
簡易房10
20號樓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的租賃和出售,應經公司授權,會計和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後,辦理租賃和轉讓手續。同時與對方簽訂經濟合同,演出結束後由會計部門收取租金和價款。租賃期滿後的固定資產,由設備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收回公司固定資產。
第四十壹條公司應當在年度終了前進行全面盤點。及時查明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原因,寫出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後,在年度決算前處理。
第四十二條固定資產由使用單位提前報廢,經設備管理部門認定後,報財務部門辦理手續。如需內部調動,應報設備管理部審批登記。
第四十三條在建項目在立項前,必須從技術、資金、效益和投資回報等方面進行綜合論證和評價,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第四十四條項目必須根據項目進度和資金投入計劃,向財會部門報送,由財會部門統壹撥付資金。
第四十五條竣工工程必須經審計後方可結算工程尾款,項目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確保工程按質按期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條經有關部門鑒定,項目已經竣工,並交付使用的,財會部門可以根據項目管理部門編制的竣工報告和竣工決算,及時將其轉入固定資產。
第七章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十七條無形資產是指公司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四十八條無形資產的購買和開發由公司統壹安排,下屬單位不得隨意購買和開發。
第四十九條自行開發並按照法定程序確認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作為資本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投資者,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的金額作價;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第五十條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壹般按照65,438+00年的期限確定,但法律、合同、法規規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除外。
第五十壹條無形資產除殘值外,應當分期平均攤銷,管理費從確認入賬的當月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銷。
第五十二條開辦費是指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等。公司籌備上市期間的人員。開辦費從公司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開始,按五年期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
第五十三條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或者改良項目有效期限中較短的期間內分期攤銷,計入制造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攤銷期限超過壹年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當在大修理期間平均攤銷。
第八章成本和費用
第五十五條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其他直接費用和制造費用,計入產品制造成本。直接材料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備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材料和公司生產經營中實際消耗的其他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包括公司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直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人員的職工福利費。制造費用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折舊費、租賃費、修理費、材料消耗費、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運輸費、保險費等。供各分廠生產管理人員組織管理生產。
第五十六條公司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營業費用,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管理費用是指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管理公司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公司經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汙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和毀損等。
公司經費包括:行政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
第五十七條財務費用是指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去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外匯調劑及其他費用、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營業費用是指公司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以及專門銷售機構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展覽費、租賃費、銷售服務費、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等費用。
第五十九條公司的下列費用不計入成本費用:
1.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購建支出;
2.外國投資支出;
3.沒收財產、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捐贈和贊助費用;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支付方式;
5、國家規定不得計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營業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六十條營業收入是指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包括銷售產品和自制半成品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包括銷售材料、出租固定資產和提供非工業服務的收入。
第六十壹條收入確認原則。當本公司已將產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本公司不再對該商品行使繼續管理權和實際控制權,相關收入已經收到或取得了付款的證明,與銷售該產品相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不包括已對部分收入單獨制定的會計準則)。
第六十二條公司在確認銷售收入後退回銷售時,無論是當年銷售還是以前年度銷售,壹般都應當沖減當月銷售收入和當月成本;如果本次銷售發生了現金折扣或銷售折扣,應在退貨月份壹並調整;公司回籠銷售額的,允許按規定抵扣當月銷項稅額。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銷售的產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期間退回的,除退回當月的相關會計處理外,還應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的調整,沖減報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稅金;如果現金折扣或銷售折扣已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發生,也應抵銷報告年度的相關折扣和折價。
第六十三條分公司在年度終了時,應當將利潤總額全額上繳公司總部,由總部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匯總和相應調整,然後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四條利潤分配。公司稅後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股東會決議按以下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10%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5-10%法定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息;
5.提取任何公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息。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為維護股東聲譽,在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後,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盈余公積可用於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後,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六十五條盈余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或轉增股本,但轉增股本後,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壹般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六十六條公益金主要用於公司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支出。
第六十七條公司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配股利:
1,現金;
2.發送、轉讓和分配紅股;
3.派發現金,同時派發、轉送、派發股息。
第十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八條本公司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支付、結算和計價的業務。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外幣業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折算匯率為外幣業務發生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七十條月末,公司應對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賬戶的余額進行折算。按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算成記賬本位幣。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二章XI公司清算
第七十壹條公司宣告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期間,清算機構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認繳但未繳的出資;處理稅務事宜和處理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七十二條清算公司的財產包括公司宣布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過程中取得的財產。
已作為抵押物的財產相當於被擔保的債務,不屬於清算財產;抵押物的價格超過所擔保的債務金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七十三條清算財產的估價壹般以賬面凈值為基礎,也可以以重估價值或已實現收益為基礎。
第七十四條財產的利得或損失、財產價格變動的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清償的債務、不能收回的債權、清算期間的營業損益,應當計入清算損益。
第七十五條在終止公告前6個月至終止日期間,下列行為無效。
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記入清算財產:
1.隱瞞私分或者無償轉移財產的;
2.處理非正常降價的財產;
3.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5.放棄妳的債權。
第七十六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組織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以及清算過程中必要的其他費用。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七條公司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支付清算費用;
2.應付未付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3、應繳未繳的國家稅款;
4.未付債務;
5.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第七十八條公司清算後,清算收入大於清算損失和清算費用的,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後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優先股的票面金額分配優先股股東,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剩余財產不足以全額償還優先股的,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持有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九條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表,並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二章財務報告和財務評價
第八十條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公允的財務報告。
第八十壹條公司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組成。
第八十二條公司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相關時間表。
第八十三條公司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編制和披露會計報表附註。
第八十四條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分為月度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第八十五條會計報表附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說明;
2.會計政策說明,包括合並政策、外幣折算、資產定價政策、租賃、收入確認、折舊與攤銷、壞賬損失處理、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等。
3.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4.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或有事項和承諾的描述;
6.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說明;
7、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貸款、應交稅金、遞延稅金等資產負債表上的重要項目;
8.損益和利潤分配;
9.資金周轉;
10,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八十六條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分別於當月6日和8日向公司報送月度財務報告,公司應於合並後10日內報送。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應在15年7月前向公司提交中期財務報告,公司應在合並後25日內提交;年度財務報告: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應當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公司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公司應當在合並後年度終了後60日內報送(節假日順延)。
第八十七條公司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財稅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當於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按規定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十八條概括和評價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銷售利潤率、成本利潤率、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
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可以使用上述指標以外的壹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本制度由董事會通過,董事長簽署後頒布實施。
第九十條本制度與國家或上級規定不壹致的,按國家或上級規定執行。
第九十壹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會計部制定、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