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494年盧卡。巴其阿勒(Luca Pacioli)的《簿記論》問世以來,在500多年的現代會計過程中,會計期間計量是逐漸被認識和被采用的。早期的經營是以獨立投資的形式進行,會計中沒有“應計(to accrue)”和“遞延(to defer)”的概念。以商品銷售而言,所有的結算直到商品全部出售後才進行,並非是定期在壹定的期間內進行收益的劃分,因此這種基礎上形成的會計賬戶是與每壹項獨立投資相對應的,以每項投資作為會計計量的周期,故而不涉及期間分配的問題。直到經營活動變得日益復雜,有了多元化投資和多種商品經營,經營活動由此形成了壹系列周而復始的活動,會計上才出現了分期計量收益的要求。正如利特爾頓(A.C. Littleton)和齊默爾曼(V. K. Zimmerman)兩位教授在《會計理論:連續與變革》中所言:“在會計上做這樣的期間分割,意味著承認經營行為是壹項需要資本連續性投入的事業,按照特定時間間隔計算期間化收益成為現代企業模式下股利決定的基礎,正是出於精確計量當期努力成果並記錄將來持續經營所能利用的資源的要求,形成了從非定期到定期的會計期間化核算的轉變動機。”
期間分配正是基於對會計期間化概念的確立而產生的,而期間化亦成為現代會計的基本特征。從會計要素的角度來看,期間分配主要是涉及收入分配和成本分配;就賬戶類型而言,期間分配還涉及成本會計相關的賬戶(如生產成本、制造費用),以及應計、遞延、備抵和準備項目等相關賬戶。這些再分類性質的賬戶的存在就是為了在權責發生制下把成本和收入適當地劃分到不同的會計期間,使得利潤的結算更符合客觀性,而不是僅僅以現金收支為依據。因此,可以認為,會計從本質上講是將歷史成本和收入在當期和以後的會計期間進行分配的過程。
二、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
收入的期間分配是指將賺取的壹定的收入金額以適當的方法在合理的會計期間進行確認的過程。目前的會計實務中對於收入的賺取和實現已有嚴格的判斷標準,即符合壹定的標準才被視作銷售的實現。但在探討收入期間分配理論時不能籠統地按照實務標準來區分,會計理論上對收入的確認有如下幾種觀點:
1.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的生產基礎觀(production basis of measurement)
生產基礎觀(production basis of measurement)的思想是將收入的確認與生產的過程相聯系,佩頓(William A. Paton)和利特爾頓(A.C. Littleton)在其合著的《公司會計準則導論》壹書中指出:“收入確認在生產基礎觀下可以用壹些確定的生產事實作為依據”。 比如以某壹期間內生產進度的實現或具體產出單元的完工作為分配給當期的期間收入金額。這種收入分配的標誌是由物理制造過程決定,而不是由發送行為或法定銷售的完成所決定。
但這種收入分配觀運用的前提條件是這壹生產是在既定的價格合約約束下進行的。它包含了兩層信息:其壹,這裏的生產是合約生產,生產後的銷售行為已然得到確認;其二,合約已經規定了銷售價格,風險已經在最大程度上消除,故而將生產的物理實現作為收入確認和期間分配的標準。這種觀點在具體的運用中,壹般還伴隨著生產周期長、價值總額高的特點,常見的大型機器設備制造、建築物、公路等工程項目所采用的完工百分比法即是這壹觀點的具體運用。
2.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的銷售基礎觀(sale basis of measurement)
“對於大多數商業企業而言,銷售基礎觀(sale basis of measurement)計量分配收入可以比其他觀點更好地滿足會計標準的需要。” 在經營活動中收入的取得是企業努力成果的表現,因此,在企業為取得收入的壹系列活動中,銷售行為是最直接和最具決定性的,銷售為企業帶來新的資產,通常是現金或應收賬款。這些為企業的成本提供了基本的補償,並最終形成利潤、稅收和投資者股利分配。
在銷售基礎觀裏我們強調完全銷售的概念。從法律意義上講,完全銷售的本質是權力的轉移,以壹種資產的所有權換取另壹種資產的所有權,這裏涉及兩種權力的轉讓,因此以銷售實現作為收入確認和期間分配的基礎,就是明確權力轉讓程度的問題。理論上新資產的權力應當伴隨著對銷售資產的權力喪失而同時取得,但實際交易中雙方資產的讓渡和交付存在形式和時間上的差別。在壹般的銷售方式中,可以以開出發票同時發出貨物或托運給承運商等類似行為的完成為標準。但復雜的銷售過程就必須由會計人員做出專業判斷。比如提供勞務形式的銷售,要以提供勞務的過程作為銷售過程,跨越幾個會計期間時,理論上以服務轉讓的整個收益期間來分配收入。
3.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的現金基礎觀(cash basis of measurement)
現金基礎觀(cash basis of measurement)的采用並非是對權責發生制的顛覆,而是作為銷售標準的補充,主要是在提供服務的企業或分期收款銷售的情況下采用。現金基礎觀是指以現金收取作為銷售實現的依據,僅在特殊情況下被采用,比如對於分期收款的銷售,商品權利往往已經轉移或服務已然提供,但新資產的權力還沒能完全取得,基於風險考慮,只有當分期款項取得,才表示取得的這部分權力實現,故此用現金獲取為銷售實現標誌。與之相對應的情況是現金已經取得,但企業商品或勞務尚未提供,即預收賬款,實質是壹種“延期收入”的性質。但這種“收入”就不能以收到現金作為標準予以確認,而只能視作壹種負債。由此可見,現金基礎觀只是作為銷售基礎觀的特例形式。
4.收入計量與期間分配問題的擴展討論
(1)會計期間的自然增長(natural accretion)與期間收入分配
自然增長是針對特殊資產,比如動物、植物等類型資產隨著時間的推移,物理量產生改變,價值不斷變化(通常呈現上升趨勢),伴隨著自然增長此類資產的價值不斷提高。是否將每期可實現的潛在獲利確認為所有增長發生期的期間收入?從目前收入實現的確認觀來看,不傾向於這樣做。這取決於我們通常在銷售實現的時候才確認收入,將最終銷售過程的終結視作收入確認的標誌。類似的例子還有如釀酒行業,酒的價值也在隨時間的推移而增加。我們也只有當酒銷售後才確認收入。所以在這樣的問題裏我們是將收入壹次性分配給銷售實現當期,而不在之前的期間分配。
(2)會計期間的重估增值(appreciation)與期間收入分配
重估增值是上面問題的進壹步擴展。出於會計人員傳統的謹慎性原則,我們對僅僅是有可能獲得的收益不提前確認,而在實現的期間才壹次確認。重估增值即是對資產在未銷售期間的價值進行評估,發現價值增加,但從收入期間分配的定義可知,這種賬面的增值並未帶來新的資產的權力轉移。所以增值的好處並不在這些期間予以分配。但謹慎的另壹面使得我們對重估減值要相應增加成本的分配,這將在下面的問題中進行討論。
(3)會計期間利潤賺取、資產增加與期間收入分配
在壹個會計期間企業賺取了利潤並不等於本期收入的實現。比如“lucky buy(幸運購買)”,即通常所說的購買折扣的問題,它能夠帶來的成本節約,並能在最終結算時對凈利潤產生正的相關貢獻,但並不表示這個期間通過這樣的行為實現了收入。否則企業僅通過購買過程就能實現收入了。
此外,資產增長可以是期間收入分配的壹種表現結果,但並非資產增長都是本期收入帶來,債權人、股東投資,以及重估增值等等都會影響資產的增長。
三、成本計量與期間分配
目前對於成本的期間分配我們已經普遍接受了期間收入與成本配比以及謹慎性的原則。但現實的成本分配過程中存在更多的復雜性,正如佩頓(William A. Paton)和利特爾頓(A.C. Littleton)在《公司會計準則導論》中所言:“真實成本並非都是可以清晰和直接辨別的”。
1.成本的期間分配問題
成本的形成在於為取得將來利益而對資源的耗費。從壹項投資長期的全過程來看,所有耗費最終都是形成為取得此項投資收益而付出的成本,沒有實質區別。但對於連續經營活動耗費,在短期特定時間段內的成本分配而言,這些耗費就具有了不同的意義。即通常所說的期間性支出(periodic cost)和資本性支出(capital cost)。隸屬於當期的耗費我們視其為期間成本,而超出當期的耗費,我們謂其形成資產,直到這項資產在收益期間逐漸消耗,會計上再通過攤銷等形式將之前的耗費形成的資產逐漸轉化為以後各期的期間成本。 典型的成本分配問題的爭論突出地體現在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計量上。
2.存貨成本的期間分配
存貨的購買過程是壹項資產轉化為另壹項資產。存貨資產的被使用就會形成成本(工業企業是用於制造、商業企業用於銷售)。我們都知道在確認存貨轉出的成本時有實物流轉法(physical transfer)、先進先出法(fifo)、後進先出法(lifo)、加權平均法(weighted average)等。但不同方法的采用對期間成本的分配產生不同的影響,也賦予其不同的內涵。
從理論上來說,采用實物流轉法確認存貨的成本將會使得存貨成本最接近存貨取得時“真實”耗費,但這裏的“真實”也只是會計計量意義上真實數量的流出,而並非真實的資源價值耗費。然而,對於大多數企業而言,這種方法是難以實施的, 我們更多看到的是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加權平均等方法的使用。這三種方法的選用往往取決於會計人員的理念以及對期間成本和期間利潤含義的認識。後進先出法是對基本存貨方法有益的調整,它使得當期的期間成本最接近現實的成本價格,計算出的利潤更加接近真實利潤,直接代表了當前情況下購買和銷售之間的市場差額。先進先出法的采用會使得資產更接近現實價值,而成本則是原始價值的反映,與現實有壹定差異,這樣計算出來的利潤不僅包含了市場上的購銷差,還包含了市場價格水平波動的差額。這兩種方法還直接影響到對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使用。“後進先出法更註重收益表的現實性,而先進先出法更強調資產負債表的現實性。” 加權平均法則是對兩種方法影響的壹種平滑。“不過,對於存貨的定價並不是真實與虛假的問題,而是哪種思想和方法能最好地支持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綜合反映現實的問題。”
3.固定資產折舊導致的成本期間分配
固定資產的攤銷成為期間分配問題中又壹重要的問題。對於折舊過去我們基於不同的思想有兩種解釋:其壹,就生產方面而言,折舊被視作是過去為生產而花費的成本在不同期間的分配和攤銷;其二,就財務方面而言,折舊被視為為將來重置購買新設備做出的財務儲備。用第壹種解釋來指導折舊操作顯然更具有解釋力。我們可以根據需要將購買資產花費的總額在可接受的期間內完全分配到各個期間。比如直線法就是平均分攤成本,加速折舊就是基於稅收或機器生產能力損耗考慮的壹些特殊選擇。但基於第二種解釋,就會使折舊產生壹些棘手的問題。首先是對重置成本的理解,它是為形成保持生產能力而重置生產能力的成本還是為在現實條件下重置壹個原有機器的物理形態所耗費的成本?無論哪種理解,在以折舊進行儲備時都會發現重置成本不會完全等於原有成本,或高出(物價上漲)或低於(技術進步)。使得折舊總額變得難以確定。這些無疑對折舊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會計學家們似乎默認了前壹種解釋。
總的來說,對於成本期間分配問題,在會計理論上我們還通常接受成本是可以流動的假設,即成本可以進行再歸集。那些可以同某壹產品密切聯系起來的成本(如制造費用),可以直接分配給該產品。但有些費用(如管理費用),很難知道它與哪壹種產品有直接聯系,則通常將其分配給相應的會計期間,以抵減當期的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