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國人大頒布的會計法。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並對會計法律責任作了詳細規定。它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規律,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第二,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頒布,經國務院批準並頒布的,規範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有: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於2000年6月26日發布,將於2006年6月26日起施行。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要求以及法律責任。是對《會計法》中關於財務會計報告規定的細化。
1990 12 31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主要規定了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任免、獎懲。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是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會計準則,是會計工作中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體現了會計的基本規律。它由會計前提、壹般原則、會計要素準則和會計報表準則組成。它是對會計要求的原則性規定,具有覆蓋面廣、通用性強的特點。
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和發布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並發布的會計法律規範,包括各種會計規則和會計規範性文件。
比如2001年2月20日,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家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以及財政部門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企業會計制度。65438+2000財政部於2000年2月29日發布了統壹的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不同的行業和不同的經濟成分。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但不籌集外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除外。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 54 38+0 1 10月27日發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該系統於2002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在上市金融企業實施。同時,也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小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4月27日發布,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籌集外資的小型企業。不集資、小規模經營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小型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
以合夥形式成立的小企業。
4.非營利組織會計系統。於2004年8月18日發布,2005年10月1日實施。適用於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5.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辦法。於2001年2月20日頒布實施。為規範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保證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財政部依據《會計法》、《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適用於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會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會計基礎工作標準。6月1996發布實施。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基礎會計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會計工作的交接,會計工作的壹般要求,會計憑證規則,會計賬簿規則,財務報告規則,會計監督的內容和要求,會計憑證的建立和完善。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
7.內部會計控制標準。是財政部為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壹套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會計監督管理制度。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會計行為,防止錯誤和舞弊,從而保證其他會計法規的實施。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而制定和實施的壹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會計規則和會計規範性文件。國家統壹的其他會計規章和會計規範性文件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2005年3月1日頒布並實施)、《會計檔案管理辦法》(2005年8月1998、21日頒布,1999 65438+10月1日實施)、《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2005年6月30日頒布,1994日實施)
第四,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會計法規
地方會計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根據規定,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定和實施的有關會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地方性會計法規。
制度就是制度!道德就是道德!
(1)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正確認識會計職業,樹立愛崗敬業精神,戒懶、懶、拖;熱愛會計工作,尊重社會職業;安心工作,努力工作;認真細致;忠於職守,恪盡職守,對單位、對公眾、對國家負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誠實,講真話,做老實事,不搞假;保守秘密,不要被利益誘惑。
(3)廉潔自律。要求財會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自覺抵制享樂主義、個人主義和拜金主義;分清公私,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自覺抵制行業不正之風。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努力學習,刻苦鉆研;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從書本、社會學和實際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思考,在學習中學習,努力提高專業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學習相關業務,充分熟悉本單位的業務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八)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擺正位置,文明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