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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壹定要總結復習。

1.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損害賠償:事故發生地或到達地、最先降落地、受損地?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房地產糾紛: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6.港口經營糾紛:港口在哪裏?地方法院的管轄權。?

7.繼承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8.訴訟時效期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消滅的,超過20年不予保護。

9.訴訟時效:普通。時限:2年。

10.因未申報銷售不合格商品、延遲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而造成身體損害的最長賠償請求權(實際發生日期:20年時效中止: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在原因消除後繼續。)

11.時效中斷:在時效期間的任何時候,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在原因消除後重新計算。?

12.二審終審判決:當事人不服壹審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無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判決均將公開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