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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

1.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股東;

(二)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擴展數據: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未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

(四)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連續五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至少三年:

參考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