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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會計》第十三章知識點:預計負債的計量

註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

第十三章 或有事項

知識點三、預計負債的計量

(壹)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

1.估計數的確認

(1)當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存在壹個金額範圍時,則估計數應按此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認。

2.預期可獲補償的處理

如果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且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此處的重點是三個:

1.只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才能作資產認定。

2.該資產的金額不能超過其所匹配的負債的賬面價值。

3.資產的入賬要單獨設賬反映即計入"其他應收款",而不能與"預計負債"對沖。

(二)預計負債的後續計量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估計數的,應作相應調整。

(三)相關會計分錄

1.在確認負債時;

借:銷售費用(常見的產品質量保證費用)

管理費用(壹般是訴訟費或各項雜費)

營業外支出(通常是罰款或賠償額)

 貸:預計負債

2.當該負債轉化為事實時:

借:預計負債

 貸:其他應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需註意的是,如果屬於產品質量保證情況的,則不必轉"其他應付款",而是直接對沖"預計負債"。

3.對於預期可獲補償的認定

借:其他應收款

 貸:營業外支出

(四)報表披露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除了在報表中反映外,還要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應的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及金額,以使會計報表使用者獲得充分、詳細的有關或有事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