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包含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如果銷售商品的部分和提供勞務的部分能夠區分並分別計量,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區分的,或者雖能區分但不能分別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所得稅處理
因為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壹樣的,企業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對企業所得稅影響不大,可以根據流轉稅處理結果進行所得稅處理。
其他收入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1、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在稅法上以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時間確認收益的實現。
2.捐贈收入是指企業自願無償接受其他企業、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貨幣性或非貨幣性資產。稅法上,實際收到捐贈資產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企業未能將其作為收入處理,則應增加總收入。
3.企業多余資產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企業處理壞賬損失後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應全部計入總收入進行稅務處理。
4.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還債務,以及用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時,應視為稅法上的銷售貨物、轉移財產和提供勞務。企業未將其作為收入處理的,應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中作為銷售收入處理。
5.稅法規定:非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債務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的股息、紅利收入。即使算上上述收入,
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如何做賬?總的來說,根據邊肖解釋的內容,在會計處理上最好將銷售商品收入和勞務收入分開處理。不能分別處理的,可以按照銷售商品統壹處理;如果您在閱讀了上面總結的信息後,對該內容的解讀有任何疑問,請到本網站進行搜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