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二、法律關系
(壹)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二)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
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應當具備權利能力和相應的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第壹類主體:自然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人三種:
(1)完全行為能力人。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在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2)限制行為能力人。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歲以上,是大於等於10周歲)
(3)無行為能力人。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該行為有效。(不滿10周歲,是小於10周歲)
第二類主體: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也應當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是,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同於自然人。以法人為例,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三)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物、行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四)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也是上層建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關系是壹種意誌關系,屬上層建築範疇。
2.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並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的社會關系。
4.根據法律關系反映的物質社會關系不同,形成的法律關系性質也不相同:
比如: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民事法律關系;
以調整婚姻家庭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婚姻家庭法律關系;
以調整行政管理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行政法律關系;
以調整刑事犯罪與懲罰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刑事法律關系;
以調整經濟管理與協調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經濟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