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原材料
2、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支付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銀行存款
4、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庫時
借:原材料
貸:委托加工材料
5、委托加工產品直接銷售時
借:應收帳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產品銷售收入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直接銷售,不征收消費稅,因此不必進行消費稅會計處理。
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新應稅消費品銷售時
a.銷售時
借:應收帳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b.計算應交消費稅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例:A廠(壹般納稅人)委托B廠(壹般納稅人)加工糧食白酒,A廠提供原材料80萬元,B廠向A廠收取加工費20萬元(不含增值稅)糧食白酒於月底加工完畢並驗收入庫,加工費已經支付給B廠,B廠沒有同類產品,糧食白酒消費稅稅率25%。
A廠(委托方)帳務處理如下
1、發出材料80萬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800000
貸:原材料 800000
2、支付加工費20萬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貸:銀行存款 234000
3、支付代扣消費稅,代扣稅款=(80+20)÷(1-25%)×25%=33.33萬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333300
貸:銀行存款 333300 (備註: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驗收入庫,入庫價=材料成本+加工費+代收代繳消費稅=80+20+33.33=133.33萬元
借:產成品或原材料 1333300
貸:委托加工材料 1333300
5、假設上述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為制成品,A廠不再進行加工,直接對外銷售,並於月底全部售出,取得收入150萬元(不含稅),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755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15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00
6、假設上述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為半成品,A廠領用50%,加香、降度後出售,取得收入80萬元(不含稅)處理如下:
a、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936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136000
b、計算A廠當期應納消費稅,當期應納消費稅=80×25%-133.33×50%×25%=3.33萬元,(註:按稅法規定抵扣數按領用數確定),處理如下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33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3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