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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國外款項

法律主觀性:

企業所得稅與企業和經營單位密切相關,因此企業和經營單位了解企業所得稅是非常必要的。壹、企業對外支付時應如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第壹步:判斷支付的金額是否屬於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當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用的支付人為中國境內非居民企業應納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對外支付實行源泉扣繳,規定了兩種源泉扣繳的範圍,即法定扣繳和指定扣繳。稅法直接規定,非居民企業應當從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中取得的所得,以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是否有義務代扣代繳我國境內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繳納的所得稅,取決於稅務機關的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所謂“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壹)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和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場所。因此,企業對外支付時,如果支付對象(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上述“機構或場所”,則屬於源泉扣繳範圍,上述“機構或場所”即存在,因此判斷支付是否必須與上述“機構或場所”相關。如果沒有聯系,也屬於源頭扣繳的範圍。第二步:判斷該項支付是否屬於來自中國的非居民企業境內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上述規定規定了判斷該所得是否來源於國內的標準。因此,企業在開展對外業務並進行支付時,首先需要運用《條例》第七條的原則來判斷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是否屬於境內所得。如果屬於境內所得,需要考慮如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第三步:判斷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稅法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應付款項,是指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付款人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金額。扣繳義務人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上繳國庫,並將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報送當地稅務機關。因此,企業必須根據合同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判斷代扣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無論款項是否已經支付,及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第四步:計算代扣代繳的所得稅金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規定,按照所得種類,分別計算繳納所得稅: (壹)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應當註意,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付款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方式包括現金支付、匯款支付、轉移支付、股權交換支付以及其他貨幣性和非貨幣性支付。同時,稅法規定與稅收協定不同的,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企業應判斷支付對象所在國是否為協議國,如果是協議國,可按照協議稅率執行代扣所得稅。二。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計算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依據的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和可抵扣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虧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營業外支出、經營損失和投資損失。此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進行調整。除了成本、費用和損失之外,企業所得稅的法定扣除項目還規定了壹些根據稅收法規需要調整的扣除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2)應納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了已實施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是,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是不扣除的。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相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來界定“合理”。(三)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此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應納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相應增加。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不予扣除。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社會招待費。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應當在下列限額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壹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額(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兩證合壹”的方法。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到60%,以區分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統壹的比例去掉業務招待費的個人消費部分;另壹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定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用於防止部分企業為了不增加40%的業務招待費,使用多開的發票甚至假發票來抵扣業務招待費。[6]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允許在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和基數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壹旦扣除殘疾人保障金。納稅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8)扣除財產和運輸保險費。納稅人支付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除外。手續費可以在付款時直接扣除。⑽壞賬準備、壞賬準備和商品折扣準備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呆賬準備和壞賬準備,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提取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稅時扣除。⑾固定資產轉讓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或出售固定資產時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允許在計稅時扣除。⑿扣除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因盤虧、毀損、報廢而發生的凈損失。納稅人因盤虧、毀損、報廢造成的固定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盤虧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這裏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因存貨損失、毀損或報廢而發生的流動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存貨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稅前扣除。[13]扣除總公司管理費。納稅人向總機構繳納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14]債務利息收入扣除。納稅人購買債務利息所得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征或退還的流轉稅,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以外,其余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16]損失賠償的扣除。納稅人每年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資本性支出。指納稅人購建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應當通過折舊逐步攤銷。(2)無形資產轉讓和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自行購買無形資產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轉讓和開發無形資產的支出不得直接扣除,而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3)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的減值準備在未轉為重大損失前,不得在稅前扣除。(四)非法經營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律法規、有關部門罰款、罰沒財物損失不得扣除。⑸各種稅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稅務機關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的罰款,以及上述以外的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的,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七)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超過國家允許扣除數額的。納稅人用於非公益、救濟目的的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捐贈,不允許扣除。各種贊助費用。(9)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