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
三亞藍帶海洋保護協會(英文名Blue Ocean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BOPA,簡稱藍帶協會)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
三亞藍帶海洋保護協會是壹個民間公益組織。
第3條組織宗旨
三亞藍帶海洋保護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圍繞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社會,致力於海洋環境保護,倡導海洋保護,弘揚海洋文化,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積極為海洋環境保護做出貢獻。藍帶海洋保護計劃監督和督促法人和自然人成員發揮組織作用,奉行團結奉獻、關愛海洋、進步的行為準則,計劃在全國範圍內建立關愛海洋大聯盟,宣傳和普及海洋保護知識。加強組織成員的自律和企業的國際交流,提高人們的海洋環保意識。
第四條主管單位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的主管機關是三亞市海洋與漁業局,登記機關是三亞市民政局。
第五條協會地址
三亞海瑞花園杜鵑花園5棟4單元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三亞藍帶海洋保護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宣傳和實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我國有關海洋保護的政策法規,提高全民海洋保護意識。
(2)根據國際和國內法律法規,建立壹套識別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保護標準,形成藍帶海洋保護公約。
(三)實施藍帶藍色標誌和藍帶海洋保護公約,符合海洋保護標準的海洋經濟開發活動和海產品將標有藍帶藍色標誌。
(4)設立藍帶海洋保護基金。在社會各界和專家的支持和指導下,通過建立會員基金、社會捐贈、募捐活動等方式,向國內外各界籌集資金,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項工作。
(五)組織會員企業對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方針、政策、計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組織提出建設性意見。
(六)開展海洋保護研究並收集和發布相關信息。研究和總結成員在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成功經驗,並加以推廣。
(七)組建藍絲帶誌願者隊伍,開展系列誌願者活動,逐步形成全民海洋保護意識,人人自覺遵守。
(八)宣傳普及海洋知識和相關保護法律法規。
(九)評選藍天使,對在海洋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中的會員和誌願者給予表彰。
(十)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宣傳教育、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及項目。
(十壹)舉辦國際海洋文化論壇,積極推動世界各國海洋科學文化交流,促進全球海洋環境保護。
(十二)開展和資助促進海洋環境保護發展的科學研究。贊助和開展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和活動。
第三章組織成員
第七條三亞藍帶海洋保護協會由會長單位、理事單位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三亞藍帶海洋保護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熱愛海洋環境保護事業,同意BOPA公司章程;
熱心BOPA組織,積極參與BOPA組織活動;
依法註冊的企業、環保組織、社會團體及相關高校、科研機構;
沒有犯罪或其他不良記錄的個人。
第九條入會程序
凡自願參加BOPA的,必須提交入會申請,填寫相關表格,經BOPA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主席單位可以選舉兩名個人成員。熱心海洋環保事業、積極支持BOPA工作的知名人士可被理事會直接吸收為協會名譽會員、理事、特邀顧問或名譽主席。經批準加入俱樂部的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和牌匾。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優先考慮在產品包裝和企業形象推廣中使用組織標誌和CI形象;優先參加BOPA組織的活動;
有為組織工作的優先權;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和協會出版的刊物;
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
第十壹條BOPA組織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BOPA組織的章程,執行BOPA組織的決議;
維護BOPA組織的合法權益;
積極完成BOPA組織交辦的工作;
主動向BOPA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盡可能對組織的發展提出建議;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會議,並交回會員牌匾、證書及BOPA組織的其他相關資料。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受到刑事制裁的,經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三亞藍帶海洋保護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選舉和罷免董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
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召開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機關批準,但會員大會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三亞藍帶海洋保護協會設立理事會,作為執行機構,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審批董事會成員;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的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行長或行長授權的副行長召集和主持。經1/3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如果會長因正當理由不能召集會議,會長應指定副會長召集和組織會議。如果總統無故不履行職責,副總統將代為履行職責。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秘書處應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送達全體董事。
第二十壹條對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
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審議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協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董事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副會長、執行理事、理事、副秘書長由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時,他們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辦、承辦、推薦人所屬人員擔任執行理事。秘書長由總裁提名,董事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相關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淵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
第二十六條董事資格
(壹)熱愛環境公益事業,認同本會宗旨,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自願為本會服務;
(2)具有某壹領域的運營、管理或研究經驗,在該領域有較好的業績,有壹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對公共利益有強烈的責任感,能夠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訴訟;
(4)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
第二十七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協會副會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會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會長行使上述相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擔任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提名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若幹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條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會、代表機構和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董事會批準後,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
第三十壹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成員由理事會審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BOPA的資金來源
會員費;
資助和捐贈;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BOPA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BOPA基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BOPA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BOPA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BOPA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BOPA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或更換應報全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BOPA的資產。第四十條BOPA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批準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應當終止:
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因協會分立或者合並,需要終止的;
董事會根據表決程序壹致通過終止決定。
第四十三條終止協會,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協會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協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環境保護和公益目的的活動或者項目。不能按上述方式辦理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組織向與本協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福利組織捐贈,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7年4月6日經理事會第壹次籌備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