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拆解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者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壹)設立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場所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三)申請企業章程;(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五)拆除經營場所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或者租賃期限超過10年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汙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權屬證明;(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八)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九)申請企業拆解作業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審計機關可以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