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投資核算的方法不能隨意改變。特殊情況下,應暫停權益法,改用成本法。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對外投資,不涉及流轉稅問題,但取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企業股權投資的收益壹般屬於稅後收益。稅法規定:①投資者企業適用的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的,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所得稅不予退還。(2)投資者企業適用的稅率與被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相等的,返還的投資收益不予征稅。(3)投資者企業適用的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的,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因此,當被投資公司處於低所得稅地區時,會對投資方的所得稅產生影響,需要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案例:A公司於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買入M公司股票30,000股,占M公司有表決權資本的15%。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M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10000000元,2004年凈利潤為400000元。2005年6月5日,A公司計劃再對外投資35萬元。計劃如下:
方案壹:A公司向M公司另壹股東B公司購買M公司10%有表決權的股份,支付相關稅費3000元。
方案二:購買H公司65,438+00%有表決權的股份,繳納相關稅費3000元。
已知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無其他投資項目。M公司和H公司所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15%。假設65,438+0:2005年,兩家公司的預測凈利潤均為45萬元,預計2006年4月現金分紅30萬元。M、H公司所有者權益無其他變化。
情景二:甲公司預計於2006年5月轉讓2005年購買的M公司或H公司擁有的10%股權,預計轉讓價格為40萬元。
假設3: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進行長期投資時,采用成本法核算。因為M公司2004年實現的凈收益在2005年年中沒有申報分配,A公司當年沒有實現投資收益,所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簡化核算程序,本案例不考慮折現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因素。
方案壹:A公司向M公司的另壹股東B公司購買M公司65,438+00%有表決權的股份,其有表決權的股份達到25%,應改為權益法核算。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擁有的M公司65,438+00%的股份時,其“長期股權投資-對M公司的股票投資”為35.3萬元(35萬+3,000元),其“銀行存款”減少35.3萬元;到65438+2005年2月31,應根據M公司2005年的凈收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M公司股票投資(損益調整)”為112500元(450000×25%),增加“投資收益-權益”。補繳企業所得稅23823.53元[112500÷(1-15%)×(33%-15%)];2006年4月,A公司應分得股利75000元(300000×25%),需要減少“長期股權投資-M公司股票投資(損益調整)”75000元,在A公司收到股利時增加“銀行存款”75000元;2006年5月轉讓從M公司購買的10%股權時,“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368000元(353000+450000×10%-300000×10%),股權轉讓收入為32000元(40000)。這樣,2005年至2006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為3.06萬元(23823.53+6776.47),投資收益為14.45萬元(112500+3.2萬)。兩年內,該投資項目稅後凈收益為65,438+06.54萬。
a:現金凈流入為9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