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 。
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這就是法律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這壹法定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二個內容:
第壹,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是會計核算不同環節形成的記載有關單位經濟業務活動情況信息的重要文件,是會計信息的載體。
會計資料所記錄和提供的信息,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經營管理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壹種重要的社會資源。
為了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效運用這些重要的信息資源為經濟發展服務,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對會計資料的生成程序、方式、記載內容和格式等作出了壹系列規定,這些規定是規範會計資料的具體規則,因此,各單位的會計資料都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禁止生成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是會計工作的核心,是會計工作的生命,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關鍵。會計信息失去了真實性,不但喪失其應有的作為改善管理、防範風險、正確投資的依據的作用,反而會起相反的作用,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
因此,對生成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的行為,必須嚴格禁止。所謂偽造會計資料,就是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內容編造會計資料,這種會計資料所記錄和反映的內容是實際沒有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是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嚴重不符的。
所謂變造會計資料,就是采用塗改、挖補、剪接等手法來改變會計資料的真實內容,這是壹種歪曲、篡改事實的行為。所謂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就是將有虛假內容的會計資料如財務會計報告提供給會計資料的使用者。這三種行為都屬於會計違法行為,有這三種行為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該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具體可以分為:
1、永久: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以及年度財務報告;
2、25年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3、5年的:固定資產卡片賬於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
4、3年的:月度、季度財務報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會計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