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是不同控制下企業並購所產生的部分,並購成本大於被並購企業應享有的被並購企業凈資產份額。商譽不能獨立於企業而存在,因其模糊性而不能單獨確認。因此,在新準則下,商譽不屬於無形資產,在會計核算中不單獨確認。合並報表“無形資產”項目下僅增加“商譽”項目,用於反映企業因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取得的商譽,即控股合並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合並成本)與其享有的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