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人證言。詢問知情人時,詢問的內容應當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證,壹般應當包括:
1.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2.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行為;
3、涉案款項的性質和歸屬;
4.挪用公款的時間、次數、形式、總額和手段;
5.歸還挪用的資金和物資的本息;
6、隱瞞、欺騙單位賬務處理和挪用情況;
7.犯罪行為被發現的時間、原因等細節;
8、犯罪嫌疑人到案;
9.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信息。
(2)物證。
(3)書證。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應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個人檔案登記表中的簡歷、任命書、職權證明等。
2、被挪用資金和物資單位的性質、營業執照等。;
3.證明公款性質的書證;
4.證明公共資金是特定資金和物資的書面證據;
5.涉案單位相關期間的會計賬簿、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上述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