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不適合,香港、澳門是獨立的會計體系,
我國會計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其地域適用範圍及於全國,包括我國駐外國的使、領館。我國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向國內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也應當按照國內法辦理。
但是有壹種情況例外,即由於歷史的原因,在“壹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根據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自中華人民***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時起,除兩個基本法附件三規定的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包括會計法)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