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導致的工傷賠償是否合理?
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如下:在非法用工引起的工傷賠償(索賠)中,首先要鎖定索賠的對象,即誰是賠償義務人。除了合法存在的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合法存在的用人單位當然應該是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由於非法用工“單位”在法律上並不存在,因此在訴訟或者仲裁中,應該將“單位”的出資人列為被告。現實中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壹個合法存在的單位,使用另壹個非法存在的名稱進行經營或非法經營後,合法登記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該法律實體應為被告或被告。二是個人或合夥投資人冒用單位名義進行非法經營。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以實際出資人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進行索賠。第二種情況非常容易與員工受害相混淆。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非法用工的索賠以工傷為核心;員工受害以民事侵權賠償為核心。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用人單位是否以“單位”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和使用勞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以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比如某單位臨時找李來拆壹面墻,李是民法上的員工,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李壹旦發生工傷,屬於職工的傷害(索賠)(勞務提供者的傷害)。相反,王以某公司的名義招聘了劉會計。基於月工資,如果劉會計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她不是主要責任),可以要求王承擔非法用工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