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財務報告的定義和構成
1.1中期財務報告的定義
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從65438+10月1到65438+2月31),可以是壹個月、壹個季度或半年,也可以是短於壹個會計年度的其他期間,如65438+10月65438。因此,中期財務報告包括月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和年初至本學期期末的財務報告。
1.2中期財務報告的構成
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部分:(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註意事項。
(1)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至少是中期財務報告中應編制的法定內容。對於其他財務報表或相關信息,如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變動表,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決策。
(2)中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壹年度財務報表保持壹致。但是,如果當年新執行的會計準則對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進行了修改,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格式和內容進行編制。同時,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也應作相應調整。
(3)與年度財務報告中的附註相比,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註進行了適當簡化。中期財務報表附註的編制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如果某項信息沒有在中期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披露,會影響投資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判斷的正確性,那麽這項信息就被認為是重要的。但是,企業至少應當在中期財務報告附註中披露中期財務報告準則規定的信息。
2.中期財務報告的編制要求
2.1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應遵循的原則
1.與年度財務報告壹致的會計政策
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應當將中期作為壹個獨立的會計期間,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相壹致,包括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
2.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是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原則,應註意以下幾點:
(1)重要程度的判斷應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而不是以預期的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這裏所指的“中期財務數據”既包括本中期的財務數據,也包括本中期年初至期末的財務數據。
(2)重要性原則的應用應確保中期財務報告包括與了解企業在中期期末的財務狀況、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有關的信息。在適用重要性原則時,企業應避免在中期財務報告中不確認、不披露或忽略某些信息,從而誤導信息使用者的決策。
(3)重要程度的判斷需要具體分析,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業判斷。通常在判斷項目的重要性時,要將項目的金額和性質放在壹起考慮,在判斷項目金額的重要性時,要以資產、負債、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直接相關的項目數字作為比較依據,並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壹個月的重要性可以單從其金額或性質來判斷。例如,企業變更會計政策時,該變更可能對當期期末財務狀況或當期損益的影響較小,但對後期財務狀況或損益的影響較大。因此,會計政策變更本質上是壹個重要事項,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
3.及時性原則
為了體現中期財務報告編制的及時性原則,與年度財務數據的計量相比,中期財務報告的計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估計。例如,企業通常在會計年度結束時進行全面、詳細的實物盤點,因此年末的存貨可以更準確地估價。但是,在中期結束時,由於時間限制和成本考慮,有時無法進行全面詳細的實物盤點。在這種情況下,中期存貨的估價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會計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相關的重要信息。
2.2中期合並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的編制要求
企業最近壹年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在中期期末編制合並財務報表。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除合並財務報表外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中期財務報告還應當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具體來說:
(1)上壹年度已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企業,其中期財務報告中也應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的範圍、原則、方法、格式和內容也應與上壹年度壹致。但當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有新規定的除外。
(2)上年度財務報告包含合並財務報表,但在報告中途處置了應付合並範圍內的所有子公司,中期財務報告應包含當年處置子公司前的相關財務信息。
(3)企業在報告期中期增加子公司的,該子公司的財務報表在中期期末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四)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企業,除上壹期財務報告中的合並財務報表外,還應當提供其母公司的財務報表。
2.3財務報表編制要求的比較
為提高財務報表信息的可比性、相關性和有用性,企業除編制中期期末的資產負債表、中期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外,還應提供上期比較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比較財務報表:
(1)本期末資產負債表和上年末資產負債表。
(2)本期中期利潤表、年初至本期中期利潤表和上年同期利潤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間利潤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利潤表和上年度可比中期期初至期末利潤表。
(3)年初至本期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年初至上年可比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在中期財務報告中提供比較財務報表時,應當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按照新準則對中期財務報表中的項目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本年度中期財務報表的要求,對以前年度比較財務報表中的項目及其金額進行重新分類,以確保其與本年度中期財務報表中相應信息的可比性。同時,企業還應在附註中說明財務報表重分類的原因和內容。企業因原始數據的收集、整理或記錄而無法對比較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項目及其金額進行重分類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無法重分類的原因。
(二)企業中期變更會計政策的,其累計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且涉及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財務報表損益凈額等相關項目的,應當追溯調整,並視為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內保持壹致;對於比較財務報表可比期間之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應按規定調整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留存收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壹並調整。同時,在附註中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及影響;不能追溯調整的,應當說明原因。
(3)對於本年度中期發生的、調整了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應當調整與本年度年初財務報表相關的項目數。同時,中期財務報告中相應的比較財務報表也應當是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後的報表。
2.4中期財務報告的確認和計量
1.中期財務報告確認和計量的基本原則
(1)中期財務報告中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原則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中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壹致。也就是說,企業根據中期內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各種會計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時,應當符合相應會計要素的定義以及確認和計量的準則,不能因為財務報告期(相對於會計年度)的縮短而發生變化。
(2)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也就是說,無論企業中期財務報告的頻率是月度、季度還是半年度,企業中期會計計量的結果最終都應與年度財務報表中的會計計量結果保持壹致。因此,企業中期財務報表的計量應當以年初至該中期期末的期間為基礎,即企業應當以年初至中期期末的期間作為中期會計計量的基礎,而不應以該中期作為會計計量的基礎。
(三)企業中期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應當采用與年度財務報表壹致的會計政策。上壹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後按規定變更會計政策,且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將在本年度財務報表中采用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采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變更,在同壹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的會計估計在以後中期發生變更的,以後中期財務報表應當反映變更後的會計估計金額,但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不予調整。
2.季節性、周期性或偶然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取得季節性、周期性或或有收入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和計量。在中期財務報表中不得預測或遞延,但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允許預測或遞延的除外。
3.會計年度不均勻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在壹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的不均勻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在中期財務報表中不得預提或遞延,但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允許預提或遞延的除外。壹般情況下,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費用往往在壹個會計年度的各個中間期間平均發生,各個中間期間發生的費用不會有大的差異。但是,有些費用,如員工培訓費,往往集中在財政年度的個別中期。對於在這些會計年度內不均衡發生的費用,企業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在中期財務報表中不予預提或攤銷。換句話說,企業不應該在會計年度的各期中分攤這些費用,以平滑各期中之間的收入。如果在壹個會計年度內發生不均勻的費用,允許在會計年度結束時預提或遞延,也允許在中期結束時預提或遞延。
2.5中期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
企業中期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進行相應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能夠合理確定,且涉及當前會計年度之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應當追溯調整,如同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中得到壹致采用;同時,對以前年度可比財務報表進行相應調整。除非國家規定了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壹般情況下,企業在變更中期會計政策時,應當按照中期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對以前年度比較財務報表最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較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進行追溯調整;同時,本會計年度會計政策變更前中期財務報表中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進行追溯調整,如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和可比財務報表中得到壹致采用。另壹方面,如果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不能合理確定,且不涉及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財務報表中的相關項目,則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同時,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和影響數。累計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也應說明原因。
1.會計政策變更在會計年度第壹季度的處理
企業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會計年度的第壹季度。除了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並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外,在財務報表列報中,企業只需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編制當年第壹季度和以後季度的財務報表,並對以前年度比較財務報表最期初留存收益和按照中期財務報告準則提供的比較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進行相應調整。
在財務報表附註的技術披露中,應披露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年度的累計影響(包括對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初留存收益的影響和對以前年度第壹季度損益的影響)和對本年度第壹季度以後其他季度損益的影響。
2.會計年度第壹季度以外的其他季度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
企業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壹個會計年度中除第壹季度以外的其他季度,如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其會計處理比會計政策變更發生在第壹季度時更為復雜。企業除了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並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外,還需要調整以前年度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較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以及會計政策變更季度財務報告或本會計年度會計政策變更後季度財務報告中相關項目的數字。
在附註披露中,企業需要披露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年度的累計影響,主要包括:
(1)對比較財務報表期初留存收益的影響
(2)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損益的影響,包括可比季度損益的影響和年初至季末可比損益的影響。
(3)變更季度至變更季度末對當年損益的影響數。
(4)年度會計政策變更前季度損益的影響。此外,會計政策變更後的季度財務報表附註中也要求進行相應的披露。
3.中期財務報告附註的編制要求
3.1中期財務報告附註編制的基本要求
(1)中期財務報告附註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為基礎進行披露。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目的是向使用者提供自上壹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來發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項。因此,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註應當以“自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為基礎進行編制,不應僅披露本中期內發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項。
(二)中期財務報告附註應披露自上壹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來發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項。中期財務報告的附註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為基礎進行編制,披露自上壹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來發生的、有助於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動的重要交易或事項。此外,與該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相關的重要交易或事項也應在附註中相應披露。
3.2中期財務報告附註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中期財務報表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財務報表壹致的聲明。企業中期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說明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和影響;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說明原因:
(2)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影響:無法確定影響的,應說明原因。
(三)以前錯誤的性質及更正金額:無法追溯重述的,應說明原因。
(4)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
(五)具有控制關系的關聯方變化: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6)合並財務報表合並範圍的變更。
(7)具有特殊性質或金額異常的財務報表項目的說明。
(八)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潤,包括中期實施的利潤分配和擬分配或已批準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
(10)按《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披露經營分部的分部收入和利潤。
(11)中期資產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12)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後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動。
(13)企業結構變化,包括購買或處置對被投資單位有重大影響且受同壹公司控制或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終止經營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項,包括重大長期資產轉讓和出售、重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收購、重大研發支出、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等。
企業在提供上述(5)和(10)有關關聯交易、分部收入和分部利潤(虧損)的信息時,還應提供本中期(或本中期期末)和本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的數據,以及可比中期(或上年末)和可比中期自去年年初至上年末的比較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