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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的會計處理

買車通常產生的費用有:車價、車輛購置稅、強制保險、保險、辦理汽車的牌照費、檢驗費、車船使用稅、維修費、汽油費等。相關費用的處理如下:

1,買車時,車價和車輛購置稅計入“固定資產”科目。

借:固定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等。

2、汽車保險費、保險費、汽車牌照費、檢驗費列入“管理費”科目。

借:管理費-車輛保險費貸:現金等。

3、汽車養路費,向公路管理處或銀行繳納,列入“管理費”科目。

借:管理費-養路費貸:現金等。

4、車船使用稅向稅務局或稅務指定銀行繳納,計入“管理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車船使用稅,貸:現金等。5.維修費用和汽油費用。

借:管理費用-汽車費用貸:現金等。6.下個月購車時提取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用

貸項:累計折舊

擴展數據:

收藏內容:

壹是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要退回車輛生產廠家,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辦理退稅時必須交回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如果不能退回汽車的完稅證明原件,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車輛生產企業因質量問題需要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以憑生產企業的更換證明和已更換新車的發票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無法交回原完稅證明的,不予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後,當新車計稅價值與原車計稅價值相等時,只需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新車計稅價格高於或低於原車計稅價格時,應根據差額在繳稅或退稅後辦理變更手續。

3.已繳納車輛購置稅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者車輛識別號因被盜或者其他原因被塗改、毀損的,憑車輛購置稅原完稅證明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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