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時,有兩種會計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場價值法。采用賬面價值法,將可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股份的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產生,也應作為(或沖減)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處理。另外,發行可轉債的目的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股票和可轉債是壹個完整的交易,不是兩個獨立的交易。轉換期間不確認損益。
二、在市價法下,轉換股票的價值以市價或轉換債券的市價為基礎,更為可靠。之所以采用市價法,是因為債券轉股是公司重要的股票活動,市場價格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兩個信息質量要求,分別確認轉換損益。此外,市價法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3.其他類型的可轉換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以外的公司的股票)、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為普通股)和強制轉換證券(壹種短期證券,通常具有高收益率,在到期日根據股價強制轉換為公司股票)。
四、從發行人的角度來看,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主要優勢是可以降低利息成本,但如果債券轉股,公司股東的股權會被稀釋。從定價來看,可轉債由債券和權證組成。對於可轉債的定價,我們需要假設:1,對應股票的價格波動程度,從而對權證進行定價;2.固定收益的債券利差由公司的信用等級和債券的優先償還級別(公司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各種債務的償還順序)決定。如果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是已知的,股票價格的隱含波動率可以通過假設的債券利差計算出來,反之亦然。這種波動性/信用劃分是可轉換債券的標準定價方法。有意思的是,除了上述的可交換債券,不可能把股價的波動和信用完全分開。高波動性(有利於投資者)通常伴隨著信用惡化(不利)。好的可轉債投資者是那些能夠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