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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媒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北京中國傳媒大學校友會。

中國北京傳媒大學校友會英文翻譯

簡稱BJCUCAA

第二條本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由中國傳媒大學校友自願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

1.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增進友誼和團結。

2.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

3.弘揚母校“立德、敬業、博學、競先”的校訓,為母校發展、社會繁榮貢獻力量。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點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東街1號中國傳媒大學34號。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和信息交流,增進校友與母校之間的感情;

2.組織校友開展各種活動,包括學術交流、教育培訓、人才引進、市場開發、籌集教育資源、文娛活動等;

3.宣傳學校的發展和成就,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

4.受學校委托,跟蹤調查往屆畢業生情況,收集對母校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5.編輯印刷反映校友會工作的出版物和反映中國傳媒大學學生奮鬥歷程、工作業績、精神風貌的書刊。第七條本團體成員為個人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中國傳媒大學畢業生和曾在中國傳媒大學工作或任職的教職工;

(二)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a)申請成為會員;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三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各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對本組違紀問題提出的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並接受其監督。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壹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十二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組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本集團設監事會,壹般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選舉監事會主席;

第二,參加理事會;

三、監督小組及領導成員按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團體和領導成員按照批準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監督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和損害本團體名譽的行為;

六、監督集團的財務狀況;

七、對本集團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實施。第二十五條本組經費來源:

(1)捐贈;

(2)學校經費;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4)興趣;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團體暫不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第三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二條終止本集團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於2065年7月6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