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規費征收的特點,處裏設財務科,財務工作由處長主管,下設科長、規費會計、經費會計、出納、審計崗位,處下屬各所、隊設財務室,設規費會計、出納,處長對財務科工作全面負責,領導會計人員和單位其他人員認真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督促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進行表彰獎勵。根據財務收支計劃、財務會計制度、規費征稽條例和規費征管規定,逐筆審核各項收支, 對不符合規定的或計劃外收支應拒絕辦理,並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對手續不完備,數字計算不準確的憑證,應退還給經辦人,限期更正或補辦手續。
復核憑證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數字是否正確。對記帳憑證還要復核記帳分錄是否符合制度規定。對帳簿記錄進行抽查,是否符合記帳要求。復核各種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制度規定的編報要求,復核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通知經辦人和有關人員查明更正和處理。稽核人員要對審核簽署的憑證、帳簿和報表負責。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簽發不填金額的轉帳支票時,必須經處領導批準並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報銷期限。並由領用支票人在專用的支票領用單上簽章,由出納保管,逾期未用的空白轉帳支票,要及時收回註銷。對於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作為會計憑證壹並裝訂。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