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對個體診所的管理,促進個體診所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申請開辦私人診所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非在職醫務人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註冊後在醫療機構執業滿五年;(二)設立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所,申請人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三)男未滿65周歲,女未滿60周歲,身體健康;(四)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5)註冊資本:私人西醫診所不低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低於654.38+0.5萬元;(六)有固定住所。(7)診療場所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要求。按1名醫生、1名護士計算,使用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每增加壹名衛生技術人員,面積增加10平方米。(八)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規劃。第三條申請開辦個體診所,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開辦個體診所申請書(必須申報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方案;(4)其他材料(身份證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表、醫師資格證和醫師執業證書、個人工作簡歷、退休人員提供的原單位同意證明、租房需提供租賃協議)。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本規定和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應當標明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第五條申請人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予以註冊,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上註明營利性醫療機構。私人診所必須在批準的範圍內開展診療活動。第六條個體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到同級工商、稅務、物價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七條各縣(市)、區應根據醫療服務供需狀況、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規劃,合理布局個體診所。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診所暫不審批。第八條個體診所聘請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必須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第九條私人診所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診療科目。確需增加醫學科目的,需具備相應的臨床經驗,提供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欄註明至少2個專科),具備相應的醫療條件。第十條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已設立的個體診所的管理和監督,嚴厲查處擅自聘用醫務人員、擅自開設二類西藥、三類中藥等違法行為,確保醫療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堅決依法取締非法醫療旅遊和無證行醫,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第十壹條負責審批個體診所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批,對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記得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