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就業補貼管理辦法》。
第十條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後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擴大到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離校後兩年內未就業的中職畢業生。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實習單位,給予壹定標準的就業實習補貼,用於實習單位支付實習生實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為實習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對實習生進行指導和管理。見習期滿見習保留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第十壹條對低收入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人口高校畢業生、殘疾高校畢業生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人員,給予壹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獎勵和補充創業孵化基地,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