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工資總額
定義
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總額定義
ɡōnɡzīzǒnɡé
工資總額指的是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與生產有關的各種經常性獎金以及根據法令規定的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等。工資總額除按全部職工計算外,還要按各類人員分別計算。它是工資計劃管理的壹個重要指標,也是計算平均工資的依據。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壹)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統規定
(壹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準壹九九○年壹月壹日國家統計局令第壹號發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統壹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壹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壹)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與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和直接無限計件與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幹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壹)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的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與工傷及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壹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壹)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相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與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和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與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及其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醫療補助費及生活補助費等;
(十壹)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之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及其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