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計量
企業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首次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的計量
企業初始計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
(1)如果其賬面價值低於其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凈額,企業不需要對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2)如果賬面價值高於其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凈額,企業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凈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註意如果企業已經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應當參考交易價格確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公允價值,交易價格應當考慮可變對價、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如果企業尚未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例如對於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作出估計,優先使用市場報價等可觀察輸入值。
(三)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後的計量
(1)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的後續計量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時,如果其賬面價值高於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凈額,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後的凈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註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不應計提折舊或攤銷。
(2)持有待售的處置組的後續計量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處置組時,應當首先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處置組中的流動資產、適用其他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因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而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或非流動資產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時,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低計量:
(1)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假定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本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等進行調整後的金額。
(2)可收回金額。由此產生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可以通過“資產減值損失”科目進行會計處理。這樣處理的結果是,原來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重新分類後的賬面價值,與其從未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賬面價值相壹致。
(五)終止確認
企業終止確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應當將尚未確認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劃分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3、該轉讓將在壹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