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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只有資產和負債嗎?有所有者權益嗎?

請查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或支出。

摘錄:

資本屬性

第十八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類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資產根據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消耗的資產。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零余額賬戶中使用的金額。

短期投資是指機構依法取得並持有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債權,包括財政應退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收款及預付款項。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為在經營活動和其他活動中消耗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壹條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長期投資是指機構依法取得並持有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類股權和債權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各類建築物(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已發生必要費用但尚未竣工交付的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量同類材料,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無形資產是指機構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

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支付對價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或者按照取得時支付的非貨幣性資產的估計價值計量。

取得資產時未支付對價的,按照相關證據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計量金額。沒有相關證據的,參照類似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計量金額。沒有相關證據,不能可靠取得類似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的,取得的資產應當以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2]

負債

第二十四條負債,是指能夠以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負債根據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款等。

短期貸款是指機構在1年內(含1年)借入的各類貸款。

應付款和預收款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和預收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應付的未支付的職工工資、津貼和補貼。

應繳款項是指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各種未繳款項,包括應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款項、應繳納的稅款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上繳的其他款項。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和長期應付款。

長期貸款是指機構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類貸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償還期超過65,438+0年(不含65,438+0年)的事業單位應付款,主要是指事業單位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時應付的租賃款。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合同金額或者實際發生額計量。[2]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後的余額。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凈資產包括公用經費、非流動資產資金、專項資金、財政補貼和非財政補貼結轉余額等。

公用經費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不受限制的凈資產,其來源主要是非財政補貼余額扣除結余分配後的累計數。

非流動資產資金是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設置的具有特殊用途的凈資產。

財政補貼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財政補貼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積累的結轉和結余資金,必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

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外的收支結余。其中,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非財政補助結余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入和支出以外的非專項資金收入和非專項資金支出的結余。

第三十壹條公用資金、非流動資產資金、專項資金、財政補貼結轉余額和非財政補貼結轉余額等凈資產應當單獨列入資產負債表。[2]

接待

第三十二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和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業務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掛靠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業務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業務收入;從財政專戶撥付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批準未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營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掛靠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掛靠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營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從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財政補助收入、業務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掛靠單位上繳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類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利息收入和捐贈收入。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收入壹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應當在提供勞務或者發出存貨的同時,收到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者相關憑證上註明的金額計量。[2]

支出費用

第三十五條支出或費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和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金消耗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或費用包括業務支出、對所屬單位的補助、向上級支付的費用、營業外支出和其他支出。

業務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所屬單位的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補助所屬單位發生的支出。

上繳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的支出。

營業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業務支出、對所屬單位的補助、上繳費用和營業費用以外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和捐贈支出。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應當正確歸集開展業務活動發生的費用數;不能直接收取的,按照規定的標準或者比例合理分配。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和經營收入應當相匹配。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支出壹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或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2]

財務報表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會計期間經營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壹條財務報表是事業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結構性報表。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組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支出表;

(三)財政補貼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應按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列示。資產和負債應分別列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第四十三條收支表或者收支明細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某壹會計期間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支表或收支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費用的構成以及非財政補助余額的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財政補貼收支報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壹定會計期間財政補貼收入、支出、結轉和結余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附註是指對會計報表所列項目的文字描述或詳細數據,以及對會計報表未列項目的說明。

註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符合《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2)對會計報表所列重要項目的進壹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等。;

(3)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確保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