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委派制的實現形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對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委派,壹般由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掛帥,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以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為目的;
2.對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即壹般為在財政部門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核算中心,在保持實行集中核算單位資金使用權和財務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不再設立會計機構,不再配備會計人員,取消各單位的銀行賬號,由財政部門統管會計人員、資金結算和會計核算工作,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融會計服務與監督管理為壹體;
3.向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
4.向中小型國有企業委派財務主管,實行集中統壹管理;
5.鄉鎮企業和村級單位實行財務統管;
6.合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配備會計或委托代理記賬的,統壹由註冊會計師協會或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中介機構承辦;
7.對財政撥款的基建項目實行項目會計委派。
實行會計委派制度,是加強會計監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