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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根據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款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包括:(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三)債轉股;(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延長債務償還期加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減少債務本金或利息等。(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的組合(簡稱“混合重組法”)。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2號——債務重組》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參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款項的,債權人不應確認或有應收款項,也不應將其計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根據某種未來事項的發生而需要發生的應收金額,該未來事項的發生是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