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2號——債務重組》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參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款項的,債權人不應確認或有應收款項,也不應將其計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根據某種未來事項的發生而需要發生的應收金額,該未來事項的發生是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