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4]1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小微企業相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和(財稅[2016]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規定,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規費從目前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擴大到繳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人員。月銷售額超過65438+萬元,季度申報的納稅人銷售收入超過30萬元的,不適用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