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50萬元以上的;
2.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絕交出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
3.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