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以調整。從會計準則的要求來說,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改變應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處理。雖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以調整,但不得隨意進行,要符合要求之後才能進行調整和變更。
以下幾種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以變更。雖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可以調整,但不得隨意進行,要符合要求之後才能進行調整和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