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2009年2月9日常務會議通過,1999)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錢幣學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全國錢幣和貨幣史研究單位和研究人員、錢幣工作者、錢幣收藏者和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學術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和廣大錢幣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組織各種關於錢幣的學術活動,促進命理學和貨幣史的研究;開展群眾性錢幣收藏活動,普及錢幣知識。弘揚中國貨幣文化,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相關業務也受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的指導。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點為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22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發展團體和個人會員,建設以錢幣專家學者為骨幹的群眾性會員隊伍。
(二)收集整理中外錢幣實物及相關學術資料。
(三)組織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四)開展群眾性錢幣收藏活動,普及錢幣知識,進行愛國主義、唯物史觀和革命傳統教育。
(五)編輯和協助出版與協會業務有關的出版物。評選優秀學術成果,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指導小組成員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反映和支持成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七)參加國際錢幣學術團體的有關活動,加強與各國各地區錢幣學術團體和專家學者的友好往來和學術交流。
(八)宣傳和貫徹有關金融和文物的法律法規,協助有關部門加強錢幣文物的搶救和保護。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錢幣鑒定工作。宣傳普及流通貨幣防偽技術知識,配合有關方面開展人民幣反假鬥爭。
(十)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和有償服務活動。配合主管部門培育、引導和發展錢幣市場。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錢幣學會均為協會團體會員。
對在我國錢幣研究方面有壹定成就的外國專家、學者和收藏家,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命理學、貨幣史領域有壹定影響;
(四)金融、文化、考古、高校及相關科研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人員;
(5)在命理學、貨幣史領域有壹定成就的研究者或有壹定鑒定能力的錢幣收藏者。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申請人所在組織的壹名成員或者兩名正式成員的介紹;
(三)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對我國錢幣行業的發展提出建議,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七)遵守和維護國家有關貨幣和文物的法律法規,同違反國家貨幣和文物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該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和名譽理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批準本協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人選;
(九)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批準更換董事;
(十)領導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壹)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十壹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二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命理學、貨幣史、貨幣金融業務方面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十五條秘書長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經協會登記機關批準後,擔任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組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協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提交理事會批準;
(五)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委托或責成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代理。
第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金融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6)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壹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二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更換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修改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議通過,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30條終止本會之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準。
第三十壹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年月日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