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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銀行賬戶的變更、遷移、合並和撤銷

(1)賬戶變更。開戶單位由於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單位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印鑒或出納員印鑒的,應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並出具有關證明,經銀行審查同意後,重新填寫印鑒卡片,並註銷原預留的印鑒卡片。

單位因某些原因需要變更賬戶名稱,應向銀行交驗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正式函件,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新執照,經銀行審查核實後,變更賬戶名稱,或者撤銷原賬戶,重立新賬戶。

(2)遷移賬戶。單位發生辦公或經營地點搬遷時應到銀行辦理遷移賬戶手續。如果遷入遷出在同壹城市,可以憑遷出行出具憑證到遷入行開立新戶,搬遷異地應按規定向遷入銀行重新辦理開戶手續。在搬遷過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開戶銀行暫時保留原賬戶,但在搬遷結束已在當地恢復經營活動時,則應在壹個月內到原開戶銀行結清原賬戶。

(3)撤銷、合並賬戶。各單位因機構調整、合並、撤銷、停業等原因,需要撤銷、合並賬戶的,應向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同意後,首先要同開戶銀行核對存貸款戶的余額並結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對無誤後開出支取憑證結清余額,同時將未用完的各種重要空白憑證交給銀行註銷,然後才可辦理撤銷、合並手續。由於撤銷賬戶單位未交回空白憑證而產生的壹切問題應由撤銷單位自己承擔責任。

另外,按照規定,連續在壹年以上沒有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開戶銀行經過調查認為該賬戶無須繼續保留即可通知開戶單位來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接通知後壹個月內必須辦理,逾期不辦理可視為自動銷戶,存款有余額的將作為銀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