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工業企業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65438+2月銷項稅額為258000元,購進貨物進項稅額為312000元。“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方余額54000元。
次年65438年6月4日,稅務機關檢查時,發現有兩處核算錯誤:
(1)65438+2月5日發行壹批產品用於投資,成本價1000000元,無同類產品售價。該企業作了如下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1000000。
貸款:成品1000000。
(2)2月23日購買工程材料65438,468000元,企業會計分錄如下:
借:工程材料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68,000。
貸款:銀行存款46.8萬元。
針對以上問題,作出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用自己生產的產品對外投資的,應作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如果沒有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則應繳納增值稅的銷售稅額為1000000×(1+10%)×17% = 65438。
借:長期股權投資1870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支票調整187000
(二)企業為非應稅項目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調節分錄如下:
借:工程材料68000。
貸項:增值稅支票調整68000
(3)結轉“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余額
借:增值稅支票調整255,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5.5萬元。
(4)補繳稅款
借方: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