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納接管會計工作並保存會計檔案是不正確的。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參與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2.出納與會計自行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是不正確的。根據規定,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
3.不正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交接工作完成後,交接人員交接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其辦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原交接人員不得因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