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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交接的責任

即使在交接過程中因疏忽未能發現所接收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事後發現也應由原交接人員負責,原交接人員不能以會計資料已交接為由推卸責任。

1.出納接管會計工作並保存會計檔案是不正確的。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參與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

2.出納與會計自行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是不正確的。根據規定,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

3.不正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交接工作完成後,交接人員交接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其辦理會計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原交接人員不得因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