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貨計價方法的變更屬於會計政策的變更;
2、會計政策變更,原則上應采用追溯調整法;
3.但存貨計價方法由先進先出法改為後進先出法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不進行追溯調整。
當存貨計價方法由後進先出法改為後進先出法時,很難調整後進先出法改變時的年初存貨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變更年度的基期存貨余額只能用變更前的後進先出法計算,不能計算會計政策變更後的累計影響。因此,只能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