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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三條規定。

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本工作規範》第二十三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並經單位領導同意外,未經允許,不得向外界提供或披露本單位的會計資料。

為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特制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由財政部1996年6月7日以19號文發布,共六章1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