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借入資金時的會計處理如下:借:其他應收款(預付工資),貸:現金或銀行。
2、實際支付工資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貸:現金或其他應收款(預付工資)。
3.員工在6月份借款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預付工資)2000,貸:銀行存款2000。
當5月份的工資在7月份發放時,分錄為:
借:應付崗位工資9萬元,制造費用3萬元;貸款:銀行存款65,438+065,438+08,000元,其他應收款(預支工資)2000元。如果實際支付多於應計部分,少計部分可計入相關費用。
壹般情況下,勞務期的工資應計入當期成本,而實際繳納期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期為下月15之前。
從會計的角度來看,確認和記錄會計要素的標準是取得收款的權利和付款的責任作為記錄收入或費用的基礎,主要強調權責發生制,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