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為出納,沒有相應審批手續,也沒向公司相關負責人核實,就貿然付款,違反了基本的會計操作流程,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允。最後,酌定出納承擔公司10%的損失。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