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按照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為他們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在京辦理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部直屬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制定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業務管理實施細則、經辦流程和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設立和管理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並組織實施管理服務。指導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研究中央國家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事業單位的管理服務。
2、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服務。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費的核定和征繳,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管理,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審核發放和職業年金待遇的計算。
3、制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業年金相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施細則,並組織實際。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基金征繳和基金收支年度計劃建議的執行情況。編制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預決算。
4、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實行統計報表制度,編制年度、季度、月度業務和財務報表,開展保險、基金和待遇支付的運行分析;建立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精算報告制度。
5、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負責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服務和個人權益查詢服務。負責向參保單位和個人披露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賬戶管理和計劃管理情況。負責采集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用信息。
6.組織開展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負責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協助有關地區和部門做好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發放工作。
7.提出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業務需求,推進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公共服務的便捷化、智能化,促進中央經辦工作與信息化的融合創新。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數據的規範管理,加強數據在養老保險業務中的應用。負責相關業務和財務檔案管理。
8.集中履行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基金委托的職責,建立職業年金計劃和風險控制機制,監督職業年金計劃管理。
9、制定和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審計、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制度。受理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業務的詢問和查詢,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信訪事項。
10,組織開展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宣傳和信息公開工作。對參保單位進行培訓。
11.開展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協調指導中央國家機關和京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和服務工作。
12,承擔部裏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