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實行會計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行政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
③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
④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⑤辦理其他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