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房地產轉讓、抵押、中介服務市場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等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財政、規劃、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履行職責,接受社會監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權屬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房地產轉讓包括:
(壹)買賣房地產的;
(二)贈與、繼承、分析房地產的;
(三)以房地產作價出資、與他人成立企業組織,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五)企業被收購、兼並、合並涉及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六)以房地產抵債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無合法權屬證書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有房地產,未經其他***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建築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第九條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有房地產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有人有優先受讓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租賃期限未滿的房地產時,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已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時,應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應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轉讓:
(壹)經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二)產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應當先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三)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他人對房屋進行處分,應當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房屋開發建設的工程量達到工程建設總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預售人與預購人應當依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的款項應當用於該商品房有關的工程建設。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有關制度。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預售的商品房,商品房預售單位不得變更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售價。
已預售的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日期竣工並交付使用;未如期竣工並交付使用的,開發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第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第十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壹)權屬有爭議的;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福利事業的;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