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2.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及以下表決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將被投資單位確認為子公司,納入合並會計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除非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
(壹)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中擁有多數表決權。
在《財政部關於1996合並會計報表合並範圍的請示》的批復中,根據重要性原則,當壹個子公司的資產總額、銷售收入和當期凈利潤低於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相應指標總和的10%時,該子公司可以不納入合並範圍。同時規定銀行、保險等特殊行業的子公司不得納入合並範圍。
新準則在確定合並範圍時強調了控制原則。根據控制標準,小型子公司和具有特殊業務性質的子公司均納入合並範圍。只有這樣,合並財務報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新準則重要性原則的應用主要體現在內部交易的抵銷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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