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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的會計分錄

壹、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應做為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依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做具體分錄如下:

1、借:固定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

2、如果取得合法票據,且公司為壹般納稅人,進項稅可抵扣。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金壹應繳增值稅壹壹 進項稅

貸:營業外收入

三、企業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新準則沒有設置“待轉資產價值”賬戶,取得的捐贈利得直接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並且按照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年末並入會計利潤總額,且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並且按照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舊準則規定,企業受贈取得的資產,不確認收入, .不計入當期的利潤總額,而先計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年末轉入“資本公積”科目)。

擴展資料

固定資產折舊稅前扣除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壹)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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