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相關的財政補貼如何處理?
解決上述問題可能有兩種情況:壹是財務回報具有貼現性質的,如轉讓土地的價格貼現性質,應調整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及相應的攤銷(折舊)金額;二是為吸引投資而給予的地方補助,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6-政府補助》所指的政府補助。根據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政府補助分為資產相關政府補助和收入相關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為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而取得的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時,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確認為遞延收益。當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在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以後期間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發生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的,應將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當期資產處置期間的損益(營業外收入)。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與資產相關以外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未來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入,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根據我們目前對大部分地方政策的了解,更傾向於第二種方式處理。並且,企業應根據取得補助相關文件精神,分析判斷是否屬於與資產或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以便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屬於上述第壹種情況,否則即使按照第壹種方式處理企業的賬務,稅務方面也很可能被認定為第二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精神,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應當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