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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會計確認收入和不確認收入怎麽區分

視同銷售的會計確認收入和不確認收入的區別在於商品是否離開企業或者是企業對商品是否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

通常認為如果視同銷售的後果是商品離開企業,或者是說企業不再對商品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並且相關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其實質就是說該筆視同銷售的行為滿足了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這樣的情況是要確認收入的;

但是,如果產品以其他形式繼續留在企業或為企業服務,實質是說企業仍然對該商品擁有控制權,因此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只視同銷售納稅但不確認收入。

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

對於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註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於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壹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

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壹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於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於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壹律確認收入。

對於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於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壹律確認收入。

擴展資料:

視同銷售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

a、視同買斷方式下,壹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⑷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註意此處:營改增後,不再視同銷售處理,不再計算銷項稅額。)

⑸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分以下情況:

①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庫存商品(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貸:資本公積(差額)

或: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固定資產清理(賬面價值)

貸:資本公積(差額)

②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⑹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⑺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⑻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不算做視同銷售

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