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轉學詳見《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傳遞暫行辦法》:
第四條持證人申請轉學時,應當填寫轉學登記表,向會計從業資格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在當地管理系統中提供持證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供其核實確認。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崗登記表、身份證件、簽字確認的基本信息、繼續教育等材料進行審核後,在5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將其電子信息上傳至財政部轉崗平臺,並及時將上傳結果告知持證人員。
第七條持證人應當自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動登記表、身份證明和調入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證明、暫住證),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動手續。
第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轉讓應當遵循以人為本、證書隨人走的原則。除第九條、第十壹條所列情形外,應當同意轉讓。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轉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相關材料和轉入平臺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後在轉入平臺確認接收,並及時將電子信息導入當地管理系統。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壹條所列情形,作出拒絕轉入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以適當方式告知持證人。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拒絕轉入,並在轉入平臺退回持證人員電子信息,註明退回原因。
(壹)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轉讓登記表所列信息與轉讓平臺電子信息不壹致的。
(二)自轉讓之日起超過90個工作日的。
(3)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出地持證人現有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